公积金第二次提取规则,公积金第二次提取规则 满足以下两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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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积金第二次提取规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公积金第二次提取规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积金使用三次提取政策?

提取公积金可以每3个月提取1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3个月的房租,且不超过近3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违规提取公积金的将被计入征信系统,自违规被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20年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大幅增长,致使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快速上升,资金流动性趋向紧张。为了调节资金供需矛盾,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调整继续坚持了房住不炒的理念,适度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申请门槛,进一步细化了提取和***业务的部分审批标准,旨在调节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的集中度,更好地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长期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

二、政策调整内容解读

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内容主要有四方面:

(一)调整了部分***申请条件

原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

公积金第三次提取规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公积金使用两次后可以提取吗?

符合条件可以再提取。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积金第二次提取规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积金第二次提取规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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