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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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法司法解释2禁止性规定?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以下为对该条款理解:

1、根据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一般说明义务的对象为格式条款,义务内容为说明;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义务内容是提示及明确说明。

2、 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在禁止性规定中,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收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并不得当然对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如保险人并未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则禁止性规定的违反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

禁止性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应当遵守,不能以不知道该法的存在而主张不适用该法律,故投保人有主动知道该禁止性规定的义务。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一般较为容易理解,且其具体如何应依据有权部门的解释确定,不以保险人的说明为转移。

3、 本条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严格解释。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制定的保险条款不属于法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对这些条款的说明义务不能减轻。

4、 此处的提示,不仅要符合本解释11条的特殊字体等要求,还应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021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司法解释?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应予支持。

保险法关于指定受益人的司法解释?

指定受益人

关于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四十条有规定,总结一下有这样几个重点: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5)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金的理赔是优先给指定受益人的,如果指定受益人不幸身故,才会分配给法定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15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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